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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三度不起訴還股神張宇明清白 為司法保障言論自由與公眾利益立下標竿

  • 2026-02-14 20:56:27

▲以敢言聞名的股神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分析師張宇明。(圖/張宇明提供)


【視傳媒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股市兩大知名証券分析師唇槍舌劍的法律大戰終落幕!一直以來,以敢言聞名的股神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分析師張宇明,歷經同業分析師郭哲榮提告妨害名譽、加重誹謗及損害信用等罪嫌;結果,張宇明先獲得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郭哲榮上訴至高檢署被駁回,再加上張宇明日前(115年2月11日)收到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裁定不起訴處分書。獲得三個不起訴處分的張宇明表示,由衷感謝檢方依據事實與法律對他作出不起訴處分決定,為司法保障言論自由與公眾利益立下標竿。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分析師張宇明獲得法院三度裁定不起訴處分的理由。(圖/張宇明提供)

 

張宇明於YouTube直播中多次批評同業分析師郭哲榮涉嫌以不實績效誤導投資大眾,遭郭哲榮提告妨害名譽及信用,兩位知名分析師間的法律大戰,在2025年股市中引來高度關切話題。此案第三度法院裁結果出爐,張宇明於115年2月11日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4年度偵字第16477號),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張宇明的言論雖用語偏頗尖銳,因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公共利益,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裁定不起訴處分,此結果也彰顯司法對公共議題監督言論的保障。

 

▲張宇明於115年2月11日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4年度偵字第16477號),彰顯司法對公共議題監督言論的保障。(圖/張宇明提供)

 

連績獲得三個裁定不起訴的張宇明表示,由衷感謝檢方依據事實與法律作出不起訴決定,保障言論自由與公眾利益。張宇明表示,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4年度偵字第16477號)裁定理由,五大重點如下:
1.評論內容並非憑空杜撰,具備「事實基礎」:被告在直播中所談論的內容(如:帶進不帶出、會員等級混亂、虧損嚴重等),是根據《168周報》已刊登的多篇報導作為依據。檢察官認為被告是**「本於報導所載資訊,提出個人主觀判斷」**,並非惡意虛構不實事實,因此不具備誹謗的故意。

2.公眾人物應接受較嚴格的監督:處分書強調,告訴人(郭哲榮)身為知名證券分析師,屬於**「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相較於一般人,有更高的媒體接近權力來為自己辯護。因此,法律對於公眾人物有關「公共事務」的批評,會更嚴格認定其是否屬於惡意,以保障言論自由。

3.涉及「可受公評之事」與投資人權益:證券分析師的專業行為(如:扣訊真實性、操作透明度、是否坑殺會員等)直接關乎不特定投資人的經濟利益。這屬於**「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之公共事務」**,乃可受公評之事。即便被告使用的言詞較為聳動、誇張或尖銳(如:稱其為詐騙、假扣訊),其目的在於引起大眾注意與監督,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4.屬「主觀評價」而非「惡意散布流言」:妨害信用罪的構成要件須為「散布流言」(無稽之談)。檢察官認定,被告是依據其在業界24年的經驗,對於報導內容提出的**「主觀價值判斷」與「評價性言論」**。法律不應過度介入此類價值判斷,且被告在影片中甚至遮隱了告訴人的姓名,難認有毀損他人名譽的唯一目的。

5.刑罰的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檢察官指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根基,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當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發生衝突時,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應避免動輒以刑法制裁。雙方皆為自媒體經營者,若有爭議應透過言論市場機制(如:澄清、辯論)去蕪存菁,而非透過刑事訴訟過度侵害言論自由。

 

三度獲得法院裁定不起訴處分,不僅終於還給張宇明清白,更樹立重要判例:針對公眾人物與財經行為的合理批評,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張宇明感謝司法還原真相,再一次證明「正義,終將戰勝惡意!」適逢春節前夕,張宇明特別藉由這份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裁定不起訴處分書的聲明,向投資大眾拜個早年,並祝福大家「馬上有錢、財源加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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